喜欢音乐公司要求易听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鉴于易听信息公司已将涉案歌曲从一听音乐网上删除,喜欢音乐公司的此诉讼请求已实现,故原审法院不再处理。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喜欢音乐公司主张数额过高,且无合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到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力、易听信息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对于喜欢音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将根据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易听信息公司立即从其域名为1ting.com的一听音乐网上删除涉案二十七首歌曲;二、易听信息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喜欢音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八千九百元;三、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喜欢音乐公司合理费用六千元;四、驳回喜欢音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易听信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喜欢音乐公司称“一听音乐网”(网址:http://)未经其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然而,根据一听音乐网于其他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可以看出,一听音乐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上海易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亦声明针对一听音乐盒软件产生的纠纷承担责任,因此易听信息公司不是本案涉案主体。此外,涉案音乐作品均为录音制品,知名度低,发行时间较早,且都不是目前热播的歌曲。而喜欢音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合理支出金额极高,在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网站对其造成损失且涉案合理支出仅占主张赔偿金额极小部分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标准过高。综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内容第一、第二、第三项,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喜欢音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 上述事实有音乐专辑《野蔷薇2009LiveConcert》、公证书、相关票据及当事人在原审、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