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大公网公司主张其涉案图片是从百度上免费获取的,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百度等网站上存在可免费下载的涉案图片,但这并不能成为他人作任意使用并据此主张免除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从百度等网站上免费获取涉案图片不能成为大公网公司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也不能证明大公网公司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因周丕海的经济损失和大公网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考虑涉案作品的价值、大公网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网站的经营规模与影响等因素,并考虑周丕海为本案诉讼支出中的合理部分,酌情判决大公网公司赔偿周丕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五百元整,并无不当,本院对大公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一元,由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林鸿姣 代理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