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周丕海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于2013年5月22日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2013)保古证经字第0735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记载,操作人员在百度搜索框输入“香港佛教圣地宝莲禅寺+天坛大佛大公资讯大公网”进行搜索,点击同标题的搜索结果后显示一网页,左上角有“大公网takung.cn”的LOGO标志,下面显示网址“takungpao.com”,标题为“香港佛教圣地宝莲禅寺+天坛大佛”的文章下方显示有上下页,点击“9”,打开的页面显示一张大佛的涉案图片,上方显示时间:2012-09-26,来源:大公网。大公网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进行清理的公证步骤,公证过程有瑕疵;同时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称无法证明涉案图片与原告的版权图片一致。 周丕海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交古城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一张,显示公证费700元;提交其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证明支付律师费3000元。大公网公司认可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法律协议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周丕海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元素图片库》封面、封底及内页复印件、涉案图片打印件、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周丕海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元素图片库》封面、封底及内页复印件、涉案图片打印件、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经比对,涉案图片中大佛的佛头与右手所呈现的角度与光影均与版权图片高度一致,且大佛下面的莲花基座、弧形石阶的纹理与版权图片高度一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周丕海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被告在涉案网站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 著作权人的权利依法应受到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大公网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系其实际经营,但不认可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且否认公证书所附网页中显示的涉案图片与版权图片的一致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未说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且未指出图片不一致的具体情形,本院对大公网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大公网公司未经周丕海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涉案图片,未为其署名,侵犯了周丕海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