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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公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丕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周丕海的经济损失和大公网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周丕海索赔数额过高,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价值、大公网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网站的经营规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周丕海的经济损失和大公网公司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周丕海索赔数额过高,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作品的价值、大公网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网站的经营规模与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周丕海的诉讼请求。具体致歉方式,原审法院亦考虑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周丕海为本案诉讼支出中与此有关的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亦酌情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大公网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显著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向周丕海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大公网公司负担);二、大公网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丕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周丕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大公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公证书程序有瑕疵,周丕海亦未能举证证明版权图片与涉案图片一致,因此不能证据侵权事实存在;原审判决仅以上诉人不能指出图片的不一致就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系认定事实不清。二、上诉人使用的图片是从百度获取的免费图片,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无过错,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不知图片作者是周丕海,故无法对图片署名,无需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三、周丕海的版权图片仅是对客观事物的简单固定,价值有限,且上诉人使用图片的范围很小,未作盈利性使用,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周丕海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周丕海称:同意原审判决。大公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首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周丕海提交的公证书有程序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周丕海不能证明侵权事实存在。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大公网公司虽然指出公证书操作流程上有瑕疵,但该项瑕疵并不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效力。另外,大公网公司在一、二审诉讼中均声称其在大公网上使用的涉案图片系从百度上免费获取的,事实上已认可大公网实际使用了涉案图片。因此,大公网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的质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比对,涉案图片与版权图片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大公网公司虽然对涉案图片与周丕海版权图片的一致性不予认可,但却无法指出涉案图片与版权图片的不一致之处,亦无法证明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原审判决依据优势证据认定大公网公司使用了周丕海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大公网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