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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青年杂志社与侯筛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时代青年杂志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侯筛红、王净净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原审法院认定侯筛红、王净净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系认定事实错误;2.

上诉人时代青年杂志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侯筛红、王净净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原审法院认定侯筛红、王净净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系认定事实错误;2.侯筛红、王净净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及合理支出金额没有依据;4.时代青年杂志社依法选编涉案作品,不是侵权行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侯筛红、王净净及原审被告铭新艺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

2014年4月21日,铭新艺苑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聚新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铭新艺苑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北京聚新艺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受。侯筛红、王净净及时代青年杂志社对此均无异议,也并未就此提出任何主张。

在二审期间,本院对于侯筛红、王净净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在网站中的刊登情况进行了勘验。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中,经勘验,在中立的第三方网站中刊登了署名为“画儿晴天”的涉案作品,且“画儿晴天”系侯筛红、王净净的共同笔名,又鉴于时代青年杂志社仅提出“画儿晴天”并不必然仅指侯筛红、王净净,但并未就此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侯筛红、王净净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时代青年杂志社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侯筛红、王净净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系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侯筛红、王净净提交了购买涉案杂志的票据以证明其委托代理人于2012年7月17日购买涉案杂志,时代青年杂志社欲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即负有举证证明侯筛红、王净净于提起本案诉讼两年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杂志使用了涉案作品。而时代青年杂志社虽然提出铭新艺苑公司并未销售涉案杂志而是按照侯筛红、王净净委托代理人要求出具票据的主张,但并未就此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时代青年杂志社亦未举证证明侯筛红、王净净于提起本案诉讼两年前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杂志使用了涉案作品,因此,时代青年杂志社关于侯筛红、王净净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