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时代青年杂志社与侯筛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庭审中,时代青年杂志社认可涉案杂志是其销售给铭新艺苑文公司。铭新艺苑公司于庭前提交一份李国祯与时代青年杂志社签订的发行协议书。协议约定:时代青年杂志社聘请李国祯全权负责时代青年杂志社编辑出版的《时代

庭审中,时代青年杂志社认可涉案杂志是其销售给铭新艺苑文公司。铭新艺苑公司于庭前提交一份李国祯与时代青年杂志社签订的发行协议书。协议约定:时代青年杂志社聘请李国祯全权负责时代青年杂志社编辑出版的《时代青年·哲思》及《时代青年·哲思2.0》杂志,在全国民营书店的推广发行事宜;时代青年杂志社负责该杂志的编辑出版、印刷事宜,并保证出版合法,内容健康,对由于因编辑出版内容所出现的问题及著作权纠纷,全部由时代青年杂志社负责,与李国祯及其经销本杂志的客户无关。侯筛红、王净净及时代青年杂志社对该发行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侯筛红、王净净提交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收据,证明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律师代理费2000元,时代青年杂志社对该合同及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该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律师代理费按照每案2000元最低标准收取,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律师代理费数额低于以上数额,乙方(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按照法院判决数额向甲方(侯筛红、王净净)收取代理费,其他实际发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收取”,2000元不一定是本案实际的律师费,侯筛红、王净净应当提交正规的发票。侯筛红、王净净认可该2000元律师费为预收费用,故不能出具正规发票。

上述事实,有侯筛红、王净净提交的《悠悠花巫》封面及相关页面、刊载涉案插画的网页打印件、《时代青年·哲思2.0》2011年4月版相关页面、购书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据、发行协议书、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铭新艺苑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原审法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侯筛红、王净净提交的出版物《悠悠花巫》的相关页面的介绍情况及其在涉案网站上传的涉案插画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侯筛红、王净净系涉案插画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时代青年杂志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涉案杂志上擅自使用侯筛红、王净净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插画作品,未给作者支付报酬,侵犯了侯筛红、王净净就涉案插画享有的著作权。侯筛红、王净净要求时代青年杂志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