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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青年杂志社与侯筛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侯筛红、王净净于2012年7月17日购买涉案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侯筛红、王净净于2012年7月17日购买涉案侵权杂志,故诉讼时效应自其购买之日起算,至侯筛红、王净净向原审法院起诉之日,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代青年杂志社辩称购书收据系伪造,故诉讼时效期间不应按照收据显示的购买时间起算,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现有证据显示铭新艺苑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杂志,鉴于涉案侵权杂志系正规出版物,且铭新艺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国祯系《时代青年·哲思2.0》的发行主管,负责该杂志的全国发行工作,庭审中时代青年杂志社亦认可涉案侵权杂志是其销售给铭新艺苑公司,故应认定铭新艺苑公司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仅需要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杂志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侯筛红、王净净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涉案插画的独创性程度、作者知名度、涉案杂志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侯筛红、王净净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原审法院将根据其合理程度予以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时代青年杂志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涉案侵权杂志,北京铭新艺苑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杂志;二、时代青年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筛红、王净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千三百元;三、时代青年杂志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其出版的《时代青年·哲思2.0》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侯筛红、王净净公开致歉(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义务,原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相关内容,相关费用由时代青年杂志社负担);四、驳回侯筛红、王净净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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