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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015年6月16日,本院因原告登海公司申请调取惠济区农工委查封扣押赵广鑫销售的玉米种子。该被扣押的被控侵权玉米种子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登海公司的注册商标登海,包装显示:登海R、登海605、净含量:4200粒、山东登海

2015年6月16日,本院因原告登海公司申请调取惠济区农工委查封扣押赵广鑫销售的玉米种子。该被扣押的被控侵权玉米种子包装上使用了原告登海公司的注册商标“登海”,包装显示:登海R、登海605、净含量:4200粒、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广鑫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登海公司提交的正品“登海605”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登海R”字样,与原告提交的正品包装上的“登海R”商标相同。被告销售的“登海605”玉米种子包装袋颜色较淡。原告的产品“登海605”字样立体感较强,被告的侵权产品没有立体感。原告登海公司的“登海605”种子包装袋封口是液压的,被告的不是液压的。原告的产品条形码是水印16位条形码,且没有以1234数字开头的,且每包的条形码是唯一的,被告的产品条形码是打印的,并可以擦掉,而且有的产品没有数字,有的产品以1234开头的条形码。原告的产品防伪查询电话是4008006000,被告的产品是4008006385。因此被告赵广鑫未经授权,销售的“登海605”种子,是假冒原告登海公司商标权的玉米种子。

另查明:郑州市惠济区华祥种子经营部,注册号为410108600276705;负责人:赵广鑫;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五金机电市场种子区5排18号;经营范围:销售:预包装种子。

本院认为:1997年8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在第31类上注册“登海”第1090768号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2002年5月31日,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将该商标转让给登海公司。2007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9076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28至2017年8月27日。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保护状态。2006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登海”商标为驰名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被告赵广鑫未经原告登海公司许可,在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8号五金机电市场种子区5排18号的郑州市惠济区华祥种子经营部销售假冒“登海”品种玉米种子。2014年3月27日,赵广鑫被惠济区农工委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3月28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赵广鑫本人。庭审中,被告赵广鑫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不是本人签字,经本院向惠济区农工委查证核实,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均系赵广鑫本人所签,故赵广鑫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赵广鑫销售假冒原告登海公司玉米种子的行为侵犯了登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登海公司要求被告赵广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