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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广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在第31类上注册登海第1090768号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2002年5月31日,

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在第31类上注册“登海”第1090768号商标,有效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2002年5月31日,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将该商标转让给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90768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8月28至2017年8月27日。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保护状态。2006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登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3月2日,经本案原告市场打假人员举报,在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种子市场5排18号的郑州市惠济区华祥种子经营部正在销售假冒登海公司的玉米品种“登海605”。郑州市惠济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惠济区农工委)立案查处,对上述地点进行实地勘验,依法取得赵广鑫相关销售记录,对赵广鑫销售情况做了询问笔录,对现场查获的和举报人提供的涉案种子共计10袋(规格:4200粒/袋,生产日期:2014年1月13日,生产单位: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登记保全,经原告市场打假人员指证,这10袋种子的防伪标识等与原告产品的防伪标识不符,并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4年3月27日,惠济区农工委因赵广鑫因销售假冒登海公司玉米种子对赵广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经营假登海公司的“登海605”玉米种子;2、没收10袋“登海605”种子和违法所得475元整;3、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计:2375元整;4、两项共计人民币2850元整。2014年3月28日,惠济区农工委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赵广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赵广鑫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庭审中,被告赵广鑫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认可,认为其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知情,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过字。但是赵广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其无关,当庭赵广鑫签字二十个“赵广鑫”及指纹,经对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手续上签字并无明显区别,且被告赵广鑫没有申请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笔迹鉴定。经向惠济区农工委执法人员确认,执法人员表示对赵广鑫询问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核实赵广鑫身份,而且所有签字均是赵广鑫本人所签。故认定赵广鑫因销售假冒“登海605”种子被惠济区农工委处罚成立,并且已经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