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支付的购买侵权产品三件共计13元的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广东原创动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易初莲花超市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其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的知名度、涉案作品类型、涉案卡通形象“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暖羊羊”、“沸羊羊”、“灰太狼”及“小灰灰”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易初莲花超市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美羊羊”、“暖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及“小灰灰”美术作品著作权的“PE-018喜羊羊与灰太狼贴画”、“益智亲子游戏制作亚克力贴”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沸羊羊”、“懒羊羊”、“喜羊羊”、“美羊羊”和“暖羊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H-010贴画”的行为; 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二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