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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河南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第三组:1、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知民初字第59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05号;2、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KTV消费、SD卡费、光

第三组:1、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知民初字第59号、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三初字第53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05号;2、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KTV消费、SD卡费、光盘刻录费发票(计2774元),证明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为各法院已生效判决,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合理费用支出为2774元,以上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方魅力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9月起,分别陆续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13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的有效期均至本案起诉之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6、3259、3260、3262、3263、3264、3266、3268、3270、3271、3275、3276号公证书、(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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