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河南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冲。 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冲。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河南东方魅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魅力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段宪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魅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经营的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商英街向北300米东方魅力KTV量贩,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被告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的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地铁》、《风尚征程》等3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信仰》、《那一天》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歌唱》、《穿行》等1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不可思议》等40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等2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等5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铁齿铜牙纪晓岚》、《背影》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幸好》、《MyLogo》等6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Easy》、《1978》等1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心醉》、《BabyTellMe》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春暖花开》、《当爱情经过的时候》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别在我离开之前离开》、《忘记尘缘忘记你》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210首。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803元,以上共17180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求为被告在大河报上公开道歉。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