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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悦动全城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该专辑表明涉案2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归属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根据音像著作权协会与上述17家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有权行使涉案2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悦动歌舞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216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行使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1300元、公证费600元、KTV消费210元、存储卡费用100元及刻录光盘费用50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餐饮费、油费票据不能证明系为本案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参考被告的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原告的收费标准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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