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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悦动全城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2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2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653元,以上共17865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明确第一项诉求为被告在大河报上公开道歉。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1、合法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及续展声明,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为专辑内页所标示的各唱片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音像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乙方与音像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授权给音像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上述权利管理活动,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二组:1、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出具的(2014)郑金证经字第14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组:公证费、取证费、差旅费、KTV消费、SD卡费、光盘刻录费发票(计2653元),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合理费用支出为2653元,以上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悦动歌舞厅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