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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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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李X、岳XX、赵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案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92656元,对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判处刑罚。

本案在量刑时具体考虑以下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X、岳XX、赵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XX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X、岳XX、赵X依法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X、岳XX、赵X认罪悔罪,所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接收进行社区矫正,结合其三人的犯罪情节、作用,依法可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