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张XX、李X、岳XX、赵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2、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扣押假冒齿轮油、柴油机油等共2018桶委托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为张XX等人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供鉴定标的价格依据。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926

2、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扣押假冒齿轮油、柴油机油等共2018桶委托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为张XX等人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供鉴定标的价格依据。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92656元。2015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该鉴定意见通知了张XX,张XX表示无异议。2015年6月9日,通知了李X、岳XX、赵X,三人均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3、上蔡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岳XX的调查报告,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岳X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岳XX进行社区矫正。荥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李X、赵X的调查报告,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李X、赵X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李X、赵X进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李X、岳XX、赵X,未经东风汽车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未销售的东风牌机油和齿轮油共计2018桶,非法经营数额192656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组织领导整个生产、销售活动,在假冒东风牌润滑油经营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李X、岳XX、赵X在张XX的指使下,具体实施制造假冒东风牌机油的行为,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张XX存在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XX于2014年1月14日11时许到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张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张XX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本案张XX非法经营数额192656元,属于情节严重,且假冒机油对于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XX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张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因此对该意见本院亦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岳XX、赵X的辩护人辩护称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意见,经查,三名被告人均无前科犯罪记录,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因此该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称三被告人犯罪性质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意见,经查,本案非法经营数额192656元,属于情节严重,且假冒机油对于机动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三被告人均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经查,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考虑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并结合三被告人所在社区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报告,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