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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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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州集团郑州绿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州集团郑州绿城客运有限公司长江饭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将被控侵权酒产品与五粮液公司的商品进行比对,酒瓶塑料包装外壳上方的防伪标,前者刮不开,后者可以刮开;酒瓶红色瓶盖处防伪标下方的条纹,前者不清晰,后者清晰;瓶盖防伪贴前者没有芯片,后者有芯片;前者瓶盖

将被控侵权酒产品与五粮液公司的商品进行比对,酒瓶塑料包装外壳上方的防伪标,前者刮不开,后者可以刮开;酒瓶红色瓶盖处防伪标下方的条纹,前者不清晰,后者清晰;瓶盖防伪贴前者没有芯片,后者有芯片;前者瓶盖材质为红色中有黄色杂质,而后者为纯红色;被控侵权产品瓶盖上的物流码100103895717678304630283,输入五粮液公司查询系统,反馈信息不存在,而正品物流码输入后可以查询到经销商。

五粮液集团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载明,送检样品防伪标识各项防伪特征与五粮液集团产品防伪标识各项防伪特征均不相符,据此判定,送检样品属假冒五粮液集团第160922号、1207092号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鉴定人为余涛。

另查明:1、中州长江饭店系中州客运公司的分公司,其住所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98号。庭审中,中州长江饭店认可公证处保全证据的地址系中州长江饭店经营地址。

2、五粮液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510元,律师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文本、公证书、鉴定证明书、被控侵权酒产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五粮液集团依法获得第160922、1207092、3467941号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五粮液集团的授权书,五粮液公司对第160922、1207092、3467941号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由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白酒,属于相同商品。中州长江饭店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五粮液集团的“WULIANGYE”商标、“五粮液”组合商标、“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州集团郑州绿城客运有限公司、中州集团郑州绿城客运有限公司长江饭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

”商标,经营者信息亦显示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五粮液公司正品进行对比,两者的防伪标、瓶盖颜色及物流码均不同,中州长江饭店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产品来源于五粮液公司,因此可以认定中州长江饭店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系假冒五粮液公司商标的商品,中州长江饭店的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中州长江饭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州长江饭店系中州客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民事责任应由中州客运公司承担。五粮液公司请求中州客运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粮液公司请求中州长江饭店赔偿损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