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82年8月15日,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国家工商局核准,获得第160922号组合图形商标,商标图案上部为稍小的“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各种酒,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于1992年12月15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 1998年9月14日,第1207092号“
”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 2004年8月21日,五粮液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467941号“WULIANGY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 2012年10月23日,五粮液集团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五粮液集团许可五粮液公司独占使用第160922号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第1207092号、3467941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五粮液集团授权五粮液公司对在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五粮液集团不再起诉。2014年12月,五粮液集团出具授权书,将授权期限延至上述商标的有效期。 1991年9月19日,国家商标局、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证书载明:五粮液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11年9月9日、2012年9月17日,睿富全球排行榜咨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五粮液集团颁发的证书载明:“五粮液”品牌在2011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586.26亿元,居全国白酒制造业第一位;2012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659.19亿元,居白酒制造类第一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