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素艳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同日,公证处人员随同王素艳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大学南路98号长江鑫地酒店旁边的大门口,进入大门口后,在中州长江饭店2楼雅典厅点餐消费,王素艳购得五粮液52°白酒一瓶(该酒瓶瓶贴的背面有“851913252010/09/08”字样),付费后,取得标有“长江鑫地酒店预结单”1张和盖有“长江饭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14张,帐单显示所购“五粮液”酒1280元。王素艳对该饭店外观进行拍照,公证处对所购白酒进行封存并保管。2012年11月2日,公证处人员郜丽霞、司玉洁及王素艳一起启封了被控侵权白酒,由持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维权授权委托证书”的余涛对该白酒外观进行了查看并作了记录,王素艳对被控侵权白酒、所得的票据进行了拍照。之后公证人员将被控侵权白酒再次密封。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2)郑绿证经字第578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封存的“五粮液”酒塑料包装外壳及酒瓶瓶盖上贴有五粮液防伪标签;塑料包装外壳使用了“
”商标、上部为稍小“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的组合图形商标;酒瓶的瓶盖上使用了“五粮液”标识以及“
”商标,瓶身正中使用了“
”商标,瓶贴上使用了“五粮液”文字标识,瓶贴下部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