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盖公司以公证形式搜集的新浪认证微博“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刊有以针灸为内容的图片的证据,经对比,与华盖公司主张的编号为AA023156的图片一致,可以证明伊美尔公司实施了被诉的侵权行为。伊美尔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该上述公证证明事实,故该事实成立。伊美尔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使用涉案图片,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侵权损害后果。其上诉称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了涉案图片本身的市场价值、伊美尔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方式、性质等因素的前提下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荆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