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孙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素莹,女,1980年5月13日生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上诉人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美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及确认书、网站涉案图片显示及图片信息等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作为该公司的授权代表,根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伊美尔公司辩称涉案图片的作者为RyanMcVay,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伊美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华盖公司要求刊载致歉声明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本院将依据图片性质、侵权情节等酌情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伊美尔长岛医学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向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千二百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伊美尔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华盖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图片的作者为RyanMcVay,美国Getty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存疑。华盖公司无权对其提起诉讼。二、我公司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并未谋取利益,一审法院判决支付金额过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