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石天音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涉案影片是在快播播放器播放,播放框的界面为快播,与其无关,并提交快播网页打印件。迅雷公司对该打印件不认可,认为播放涉案影片一直未离开琉石天音公司网页,无法证明涉案影片存储在第三方网站。 琉石天音公司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等网页打印件,主张其经营的兔子视频网站浏览量低,迅雷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琉石天音公司侯光敏与迅雷公司徐伟、王凯等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其中,2014年2月24日侯光敏发给徐伟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兔子视频希望能和迅雷云点播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具体的接入方法,希望迅雷开放登录鉴权和播放sdk给兔子,以便用户可以用迅雷账号登录,点播迅雷的内容”,2014年2月28日王凯发给侯光敏的电子邮件内容包括“我总结下目前讨论的方案,一期合作需要实现功能如下:迅雷方面:1.TV云播提供应用间调用接口,可供兔子视频直接拉起TV影音播放器界面进行播放。2.播放前用户需要先进行登录;已经在迅雷登录过的用户则可跳过这一步,直接播放。兔子方面:1.兔单增加对电驴/磁力链/bt的支持,对这类资源直接调用TV影音进行播放。2.调用云播的方式,当用户本地未安装TV影音时,推荐用户安装TV影音;已安装则直接拉起TV影音的播放器。3.兔子提供兔单里面的运营位,推荐资源采用TV影音播放,以保证迅雷的展现量与激活量。后续待确定内容:对迅雷看看那有版权的内容,在兔子的标准库中,同样拉起TV影音播放;候总提到的版权内容付费观看,包装付费模式”。庭审中,迅雷公司对上述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内容与涉案影片无关。 一审庭审中,迅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包括了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支出,但无相应票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迅雷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DVD光盘、《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公证书,琉石天音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电子邮件打印件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可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审判决确定琉石天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迅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正确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