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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琉石天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琉石天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琉石天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琉石天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琉石天音公司仅提供连接服务,其网站并未存储该片并向外传播;二、琉石天音公司提供的链接服务是经过迅雷公司同意的;三、琉石天音公司未获利,且迅雷公司的实际损失亦无据可查,故琉石天音公司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综上,琉石天音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迅雷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的处理结果,请求法院驳回琉石天音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对于各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的部分,本院确认如下:

涉案影片片尾显示:北京雪鸿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鸿基公司)出品。

电审数字(2009)第390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涉案影片出品单位与摄制单位均为雪鸿基公司。

2011年6月27日,雪鸿基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上手书“不包括”)授予迅雷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家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迅雷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为5年,即自2011年7月15日到2016年7月14日,维权期限与授权期限一致,授权范围为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其中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琉石天音公司对于迅雷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持异议。

2014年4月2日,经迅雷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其通过相关网站在线播放影视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4790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作如下记载: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点击“公共查询”,在弹出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站首页网址”一栏内输入“”及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琉石天音公司,网站名称为兔子视频,网站首页网址为,网站域名为tuziv.com和tuziv.tv;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进入网站,显示网址为http://tuziv.tv,页面下方有清华同方、京东等广告,点击“电影”,在搜索栏内输入涉案影片名进行搜索,在获得的搜索结果中选择涉案影片名的选项(位于第一个),点击后显示涉案影片海报、导演、类型、国家、上映日期(2011-06-28)、主演、内容简介等信息,点击页面中的最后一个播放图标,显示“快播观看本片最高画质”,进入播放页面,拖动播放进度条,可以完整播放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显示的播放网址为http://tuziv.tv/detail/1878,播放器上方有“兔子视频”字样。庭审中,迅雷公司确认琉石天音公司已经停止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