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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提交证据为:(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615号、第07613号、第07614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611号《公证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551号《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提交证据为:(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615号、第07613号、第07614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611号《公证书》,(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551号《公证书》,(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612号《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0101号《公证书》。被告证据为:原告网站网页截图,《联想V6.0工程项目合同》,“ThinkPad”授权证书两份。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被告是否为原告的特约经销商;二、在原告公证保全时,被告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现分析评判如下:

一、被告曾经是原告的特约经销商。

原告否认被告是其特约经销商,并主张,即使被告曾经是原告的特约经销商,那么其也早已不再与原告签约,而非其所称的2014年4月30日方才终止与原告签约。本院认为,经庭审现场登陆互联网核实,原告网站的特约经销商名录确实包含被告;在原告就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原告网站的信息,可得出被告是原告特约经销商的结论。被告现认可2014年4月30日之后其未再与原告续约,因此本院认定被告的特约经销商资格于2014年4月30日后终止。

原告主张,即使被告的网页证据以及庭审中登陆网站显示的结果为真,被告所获授权仅限于“Think选件”和“Think服务产品”两类产品,原告规定该两类产品的特约经销店装潢是商用产品黑色风格,而被告装潢为橘黄色,该风格属于原告对其家用产品特约经销店的规定,因此被告即使曾是原告特约经销商,其商铺装潢也应当使用商用产品黑色风格,其仍无权使用家用产品橘黄色风格。由于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无权采用橘红色装潢风格。被告在2014年4月30日后已经不再具有原告特约经销商资格,其商铺仍沿用原装潢风格继续经营,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其行为对原告就产品销售而建立的特约经销体系的努力构成威胁,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对涉案商标的部分使用方式构成侵权。

被告商铺多处使用涉案商标,使用次数之多,即使商铺装潢不采用橘红色风格,也可能令消费者认为被告是原告特约经销商,超出了合理使用的必要限度,本院认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