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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8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应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指派该处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孔剑某来到安徽省合肥市赛博数码广场一楼铺号为赛博1133区的lenovo联想商铺,孔剑凡在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

2014年8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应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指派该处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孔剑某来到安徽省合肥市赛博数码广场一楼铺号为“赛博1133区”的“lenovo联想”商铺,孔剑凡在该商铺取得名片一张,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拍摄照片12张。2014年8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4)宁钟证经内字第2551号《公证书》,并附照片打印件6页12张,证明上述公证过程。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商铺装潢整体呈现橘红色;门头标有“lenovo联想”字样,侧面门柱标有“联想电脑专卖”;柜台、立柱、灯箱等多处标示“lenovo”商标,店内一侧背景墙显示“ThinkPad体验中心”;柜台上的小灯箱标有“联想电脑维修”字样,柜台上一张“ThinkPad”授权证书的内容为“ThinkPad思行合一”、“兹授予:合肥市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赛博1135店为ThinkPad产品体验中心,特此证明!”、“授权其在所辖区域销售ThinkPad产品有效期: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并印有印文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印章,授权证书右下角标示一“lenovo”商标;名片印有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在名片下部印有“售后服务热线:8008101818(联想台式电脑)”、“联想笔记本:4008108888ThinkPan:8009908888”,另一面上部印有“lenovo”、“ThinkPad”以及被告公司的连销店地址等内容。

庭审中,被告称其在2014年4月30日前一直是原告的特约经销商,之后未再续约;原告在此前的合同中从未约定合同终止必须拆除商铺装潢,因此被告的行为不侵权。原告不认可被告曾是原告特约经销商。经法庭准许,被告当场使用电脑登陆原告公司网站(网址http://),在网站的“联想特约经销商”选项的“Think选件”、“Think服务产品”产品项下显示的联想经销商名录中,显示“合肥市合肥云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赛博一店”,地址为“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黄山路331号赛博数码广场1135号”。原告代理人在场察看上述查验过程。

被告云帆公司2003年6月24日成立,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外围设备及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子产品等销售,电子商务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等。

2009年12月,被告与安徽翼腾商业展台制作有限公司签订《联想V6.0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后者向被告提供符合“联想V6.0形象标准件”标准的装修产品并进行安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