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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嵊州市东方巨龙餐饮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的涉案4首音乐电视作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的涉案4首音乐电视作品,均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根据不同的音乐和歌词配以相应画面,歌曲和画面形成有机统一,包含了导演、摄影、表演、布景等多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具有独创性、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故该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已将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等以专有的方式授权给原告行使,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被告未经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许可,将涉案歌曲存储在其经营的KTV歌曲点播机上并营利性播放,侵犯了原告对涉案MT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按1000元一首作品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数额并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被告经营的KTV规模、原告在被告处公证取证消费的开票金额为1500元、被告成立于2007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并考虑在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嵊州市东方巨龙餐饮娱乐会所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作伴》、《怪你过份美丽》、《深情相拥》、《FromNowOn》等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嵊州市东方巨龙餐饮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0元,被告嵊州市东方巨龙餐饮娱乐会所负担3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