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涉案的《作伴》等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该专辑中标示上述《作伴》等4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6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所授权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 2015年1月28日,经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申请,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崔晓明等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婷来到位于浙江省嵊州市剡兴路的东方巨龙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办理了消费手续后进入A09歌房。公证人员首先对店招及歌房号码进行拍照,然后对所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内存情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清洁后,由黄婷使用该房间内的点歌设备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刮目相看》、《作伴》、《天使忌妒的生活》、《BABABA》、《失乐园》、《爱拼才会赢》、《IBelieve》、《彩虹》等221首歌曲,并使用索尼HDR-CX610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录像。消费结束后,黄婷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金额为1500元、发票号码为00438643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过程,黄婷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将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光盘三套(每套各一张)。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记录了上述公证过程并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了(2015)浙杭东证字第2166号公证书。 被告确认(2015)浙杭东证字第2166号公证书所刻录光盘中的被控侵权歌曲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收录的歌曲在音源、音像上均一致。 另查明,嵊州市东方巨龙餐饮娱乐会所系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07年4月30日,经营范围:酒吧、卡拉OK厅(有效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 原告音集协为本案在内的25个案件共支出取证费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