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系3327882号“”、第7081373号“”、第7081385号“SUP⊙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三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炊具、烹调器、烹调器具、燃气炉、烘烤器具等。2002年3月12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高压锅商品上的“苏泊尔”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授权平阴县明德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于2014年7月2日向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对购买“苏泊尔”产品的行为予以证据保全。2014年7月4日15时27分,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公证员朱忠国与公证人员王博和平阴县明德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段修凤一同到位于菏泽市单县胜利路标识为“某家电”内,在公证人员某下,段修凤在“某家电”店内购买了“苏泊尔电器”电饭锅一台,并取得了加盖“单县西关街音响张坤荣发票专用章”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两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08××××6501、00896502)、加盖“单县西关街音响张坤荣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编号3345715)及单县某家电刘涛的名片一张,该发票专用印章显示的税号为372925195802040122RO。段修凤对上述门面、所购产品及取得的定额发票、收款收据、名片进行拍照,在公证人员某下段修凤对所购商品“苏泊尔电器”电饭锅一台进行封存。2014年7月28日,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出具(2014)平阴证经字第374号公证书。原告提交的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查询的发票流向显示:发票号码008××××6501、00896502的发票纳税人为张坤荣,张坤荣的领购纳税人识别号为372925195802040122RO。 经当庭拆封查验,封存物品外包装箱印有“三角电器”字样,包装箱内有电饭锅一台、使用说明书一份,电饭锅上印有“苏泊尔电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有英文字母“SVRBR”标识,使用说明书及电饭煲上粘贴的合格证均印有“广东省廉江市乐乐电器厂制造”字样。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600元,购买侵权产品花费75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系第7081373号“”、第3327882号“”、第7081385号“SUP⊙R”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三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提交的(2014)平阴证经字第374号公证书所附发票加盖了“单县西关街音响张坤荣发票专用章”,该发票专用章显示了被告张坤荣的身份证号码,且原告提交的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查询平台查询的发票流向显示:发票号码008××××6501、00896502的发票纳税人为张坤荣,张坤荣的领购纳税人识别号为372925195802040122RO,该号码亦与案涉发票中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相同,在被告张坤荣未提供反驳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案涉封存物品为被告张坤荣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