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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欢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4)新证民字第2954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证实2014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原告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路标识为“欢乐超市欢乐便利”的店内,

证据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2014)新证民字第29547号公证书及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以证实2014年11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原告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路标识为“欢乐超市欢乐便利”的店内,购买了被告出售的标有“长城图案”“长城”葡萄酒1瓶,付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欢乐超市”购物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证据7、购买侵权产品票据1张、公证保全发票1张、聘用律师合同1份、工商查档费发票1张,市内交通费票据10张、特快专递邮件收据1张,合计金额3680元,以证实原告中粮公司为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欢乐便利店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其质证称原告是从我的店里买了酒,但买的不一定是公证书照片中显示的这款酒。本院对上述证据因被告对真实性不持异议且证据均系以公证书及原件的方式提交,故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原告所举上述证据以证实对所需要保护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及被告侵权的事实、因主张保护其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亦予以认定。

被告欢乐便利店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21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文字商标,并取得了第3244771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2008年4月29日,第3244771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中粮公司。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2003年7月21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了“”图形商标,并取得了第324477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2008年4月29日,第3244779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中粮公司。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1974年7月20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注册了“”汉字加字母加图形商标,并取得了第70855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白酒、露酒、葡萄酒”。2005年8月3日,第70855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本案原告中粮公司。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4年11月28日,中粮公司发现在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标识为“欢乐超市欢乐便利”的店铺内有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即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原告中粮公司代理人现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中粮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长城图案”及中文“长城”的解百纳窖藏干红葡萄酒一瓶,该红酒标注厂家为“青岛生源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品青岛昌瑞庄园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监制”,付款后,对方出具欢乐便利店购物小票一张,小票上写明“长城92年木盒解188元”,小票上加盖了欢乐便利店印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拍摄了照片并封存了被控侵权红酒实物,制作了(2014)新证民字第29547号公证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