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未来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高立菊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