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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未来购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中粮公司发现在乌鲁木齐市长青三巷40号标识为“未来街市”的店铺内有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即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原告中粮公司代理人现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

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中粮公司发现在乌鲁木齐市长青三巷40号标识为“未来街市”的店铺内有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即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对原告中粮公司代理人现场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中粮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长城图案”“长城”“CHANGCHENG”“1996”“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葡萄酒1瓶。付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未来街市印章的收款收据及“未来街市欢迎您”购物小票一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拍摄了照片并封存了被控侵权红酒实物,制作了(2014)新证民字第29535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庭在确认被控侵权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对被控侵权实物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红酒的正面标签处标注有“CHANGCHENG”字母标识,其下方为“长城精品干红葡萄酒”其中“长城”文字用金色大字体突出显示,正面标签文字之下为长城图形,正面标签底部标注“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被控侵权红酒的背面瓶贴注明“长城精品干红葡萄酒”底部标注“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庭审中,中粮公司明确表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中并没有“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及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也从未授权该公司生产“长城”葡萄酒。

中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4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1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特快专递邮寄费20元,交通费50元,工商查档费22元,合计360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公司系本案所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其上述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中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即构成对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即包含葡萄酒在内的酒类产品上,而被控侵权产品亦为葡萄酒,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有长城文字标识,其下为“长城图形”,并在标识正反面用汉字写明“长城精品干红葡萄酒”及长城字母标识,通过实物的比对,可以明确被控侵权产品的标识与原告要求保护的商标极为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一、被告应否承担本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关于被告应否承担本案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