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中国音集协有权就侵犯涉案歌曲放映权、复制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通过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的授权,依法取得信托管理涉案8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应权利,对北京太和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10首音乐电视作品,因为中国音集协不能提交该公司授权其管理的证据,故对这10首音乐电视作品中国音集协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被告马玉平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中国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87首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中国音集协的作品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中国音集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马玉平侵权所受损失或马玉平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依法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数量、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持续使用时间、中国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本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因被告侵害的是著作权财产权利,而非人身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