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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马玉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马玉平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2、证据2、证据3-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1中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3262号、3270号、327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音像

被告马玉平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证据1-2、证据2、证据3-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1-1中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号、3262号、3270号、3275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甲方中国音集协、乙方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是复印件,不予认定。对证据3-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但因两案不具有可比性,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17盘光碟的盘芯刻有“ISRCCN-A01-11-(374-390)-00/V.J6”字样(其中374-390之间共有17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

《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DVD外包装正面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0碟装”等字样,背面标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精装集盒内附有一本印有歌曲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名称的小册,册中载明相关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0盘光碟的盘面印有“ISRC978-7-7999-2275-1及CDVD-(360-369)”字样(其中360-369之间共有10个号码,每一盘光碟对应一个号码,除此处之外其它部分均相同)。

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音集协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下称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均约定有如下内容: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中国音集协行使的权利;该协议到期后,除乙方提出书面声明不授权音集协管理外,所涉音像节目自动根据本合同授权中国音集协管理,并受本合同的约束;中国音集协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国音集协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中国音集协的权利,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乙方保证享有其授权予中国音集协管理的全部音像节目的完整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绝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上述合同约定的权利现均在有效期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