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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彩分、韦孝联等与黄正、刘日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一、原告主张本案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请求七被告共同赔偿732551元的主张。本院认为,韦国斌系农村居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一、原告主张本案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而请求七被告共同赔偿732551元的主张。本院认为,韦国斌系农村居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韦国斌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的相证予以证实,故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1项计算,即:(1)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年×20年=13582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226451元的问题,其父亲韦孝联现年63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2项计算,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元×17年=88502元,原告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其母亲韦也结现年62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2项计算,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元×18年=93708元,原告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张被抚养人韦国斌的子女生活费44251元;其儿子韦某甲现年10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应计算至十八周岁”,死者韦国斌的儿子韦某甲抚养费应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2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5206元/年×8年÷2=20824元,予以支持;女儿韦某乙现年9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死者韦国斌的女儿韦某乙抚养费应参照《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第2项,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5206元/年×9年÷2=23427元,原告计算准确本院予以支持;(4)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本院认为,韦国斌死亡后的确给原告及亲人精神上带来及大创伤,但原告要求过高,酌情支持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桂公通《201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正、刘日新共同赔偿原告韦彩分、韦孝联、韦乜结、韦某甲、韦某乙因韦国斌死亡赔偿金及费用114684.3元,扣除七被告共同支付的23000元,俩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91684.3元。

二、被告黄正、刘日新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韦彩分、韦孝联、韦乜结、韦某甲、韦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被告黄正、刘日新共同负担3000元。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治强

审 判 员  韦冬青

人民陪审员  陆红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海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带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解调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