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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彩分、韦孝联等与黄正、刘日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被告刘日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理由是:1、在舞吧是因为受害者先殴打被告黄正,所以几被告才出现后面的行为,而且受害者吸食了氯胺酮

被告刘日新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但其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理由是:1、在舞吧是因为受害者先殴打被告黄正,所以几被告才出现后面的行为,而且受害者吸食了氯胺酮,有幻觉的情况,且死亡的时间不一定是3月9日晚,经法医鉴定也无法证实韦国斌的死亡时间;2、原告称被告敲诈勒索并不是事实,被告向受害者要钱是因为他打掉被告黄正的门牙,几被告当时只是向其要赔偿门牙的钱,并没有非法拘禁更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

被告管文华辩称,原告请求判令其与本案其他被告共同赔偿韦国斌死亡赔偿金共计73251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韦国斌溺水死亡不假,但与被告管文华没有任何关系,其本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对韦国斌溺水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一、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9日凌晨被告管文华与黄正、胡祖庚等几个朋友在飞来58舞厅聚会饮酒,被告黄正去上厕所时,在厕所门口看见李芳用手打了一个酒醉男子两巴掌(后才知道是东兰人叫韦国斌),不知为何黄正也打了该男子一巴掌,告刘日新见状就前去劝解,黄正称他被该男子打对门牙,并翻嘴唇给刘日新看,刘日新发现黄正的上门牙断了一截,下门也被打缺了,且出了很多血,黄正就讲喊这个酒醉男子到楼下去商量医药费的问题。被告黄正就往大厅方向拉该男子,到大厅门口时有人拦住不给拉下楼。停了一下后不知是谁将该男子拉到楼下,被告刘日新下到楼时,见黄正用手打了那男子几下,也踢了几下,后黄正就讲将该男子拉到明源大酒店休息,等酒醒后再商量医药费的事情。后来是刘日新开摩托车搭这个男子和该男子的老乡走的,黄正也自己开一部摩托车走了。被告管文华在楼下等其女朋友下楼后就开车回到明源大酒店准备休息,不知道黄正他们拉那个男子去哪里。后来黄正打电话讲他们在大拐湾,叫管文华去帮忙扶那个男子到明源大酒店休息。管文华到大拐弯后见黄正、刘日新及那名男子在路边,那名男子不停的用壮语讲话,因被告听不懂壮话,后来胡祖庚、樊义庆、陈发源、潘柳倩、苏家寻也先后到大拐弯。几分钟后,那名醉酒男子说要去找他老乡,往河边走去,其他几人也跟着走,管文华开摩托车跟在最后面,后听见有人呼喊那男子跑了,管文华停好车后跟着他们去追找哪男子,可一直找不见,报警后警察来了帮忙寻找好久也未找见,管文华和大家一起回来酒店休息,几天后在东兰河段才发现该男子的尸体,才知道该男子已溺水死亡。二、被告管文华认为,韦国斌溺水死亡事件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理由是:1、在飞来58舞厅韦国斌与黄正发生纠纷时管文华没有参与殴打,虽得准备拉其下楼,但被人拦住后管文华就放手了。2、拉到大拐弯也不是管文华拉走的,管文华虽到大拐弯,但只是准备帮忙把其带回酒店休息。3、根据相关检验机构检验,韦国斌体内含有毒品氯胺嗣成份,足以证明其当晚不但饮酒过度,还吸食过毒品,精神亢奋,神志模糊,当到大拐弯酒稍醒后,为逃避支付打伤黄正的医药费,而跑走时不辨方向,以致跌入河中溺水死亡。死者韦国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醉酒后乱打伤他人,明知吸毒犯法而为之,造成自身溺水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全在其本已。而管文华在韦国斌死亡一案中没有任何过错。而且在韦国斌溺水死亡后,被告管文华出于人道主义,还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因此对于本案被告管文华没有任何责任,不应当承担共同赔偿的责任,原告诉求要被告管文华共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求。

被告管文华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樊义庆辩称,原告诉求被告与其它同案被告共同赔偿韦国斌死亡赔偿金共计73251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一、2013年3月9日凌晨,其与黄正、胡祖庚、刘日新、陈发源,管文华等几位朋友在58舞厅聚会饮酒,被告黄正去上厕所时,就看见其认识的名叫李芳的女子在厕所门口与一名约30来岁的男子在拉扯,李芳见看见樊义庆就呼喊说:“这个男的摸我,刚才我的两个朋友也被他摸弄了”。被告樊义庆又问李芳他摸你什么地方李芳说:“他摸我下面(指阴部)”。李芳说完就用手打了该男子一巴掌,该男子也还手打了李芳,这时黄正刚好也从厕所里出来,从李芳和该男子的中间走过,该男子手持手机朝李芳打过来黄正就立刻将李芳拉开,李芳未被打着,反而打对了黄正的脸,将黄正的一颗门牙打断,这时黄正就将该男子绊倒压在地上并打了他几巴掌,后来胡祖庚也来到,黄正讲他的牙齿被该男子打断了,并将其拉到楼下协商赔偿牙齿被打断的医药费问题,随后黄正想把该男子拉到明源大酒店休息,等其酒醒后再协商,后来是刘日新和黄正开摩托车搭该男子及其老乡走的。二、当被告樊义庆与陈发源打算到明源大酒店开房休息,刚到该酒店门前,就听见胡祖庚接到黄正打的电话,黄正讲他们把这两人拉到了大拐弯西部的对面,称韦国斌酒醉厉害,要求樊义庆、陈发源、潘柳倩与其他被告帮扶到酒店休息,等酒醒了再协商药费问题。随后被告樊义庆和胡祖庚开摩托车到大拐弯后,看见黄正、刘日新及韦国斌在路边,韦国斌不停地用壮话讲些什么被告樊义庆听不懂,几分钟后陈发源、潘柳倩也到大拐弯,韦国斌称要找其老乡,就往河边跑去,随后黄正、刘日新等几被告也跟着往河边走,当我们下到河边就己经不见其人影,在附近也找不见,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本案被告再次与警察一起寻找了许久,找不见后就回去休息了。三、造成韦国斌溺水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造成的,与被告樊义庆没有任何关系,死者当晚除了在58舞厅酒吧过量饮酒外,根据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死者体内检出氯胺酮毒品成份,证明当晚其不但饮酒还吸食过毒品,致使精神亢奋,神志模糊,为逃避支付打伤黄正的医药费,在黑夜中逃跑时辩不清方向,导致跌入河中溺水死亡。四、被告认为死者韦国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对女子做出下流行为还乱打伤他人,明知吸毒犯法而为之,造成自身溺水死亡,其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责任全在韦国斌自己身上。而被告樊义庆在韦国斌死亡一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既没有参与任何威胁和逼迫行为,也没有参与将其带到大拐弯。但在韦国斌溺水死亡后,被告樊义庆出于人道,还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责任,支付了部分丧葬费。因此,原告起诉被告樊义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理由,被告樊义庆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韦国斌死亡是自身行为造成的,与被告樊义庆无关,被告樊义庆不应承担韦国斌死亡的赔偿责任。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驳回原告对樊义庆的诉求。

被告樊义庆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胡祖庚、陆发源、潘柳倩辩称事实及内容,与被告樊义庆所述一致。

被告胡祖庚、陆发源、潘柳倩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