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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万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桂林市象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立业主委员会倡议书》、《招募筹备人员及单元长公告》、现场宣传横幅照片、《倡议、申请成立业委会业主联名签名表》,证明业主倡议筹备召开业主大会;2、2014年11月10日、12月1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成立业主委员会倡议书》、《招募筹备人员及单元长公告》、现场宣传横幅照片、《倡议、申请成立业委会业主联名签名表》,证明业主倡议筹备召开业主大会;2、2014年11月10日、12月11日、12月16日、12月31日、2015年1月21日、1月25日南门街道办、翠竹社区工作人员指导、监督筹备工作的照片,证明万正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得到了政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3、被告书面证明,证明原告不依法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拒不协助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事实;4、《关于万正﹒西区国际小区成立业委会的申请》批复,证明筹备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5、2014年11月27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公告》、12月15日《关于万正西区召开业委会筹备工作会议的函》签收单,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没有剥夺任何相关方及原告的知情权与参与权;6、2014年12月16日筹备工作会议会议签到表、《筹备组成员公示》、《筹备组工作职责公示》照片,证明筹备工作有政府、建设单位、业主代表参与,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7、2014年12月21日筹备组人员在小区现场征求筹备工作意见现场照片4张,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8、2014年12月24日-29日《业委会候选人征求报名公告》、《单元代表公布》照片2张,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9、2015年12月31日召开由社区主任汤瑛现场监督指导的业委会候选人初选会议现场业主签名表,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得到政府代表指导、监督;10、2015年1月5日对拟定的《业委员会章程》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业主公约》草案进行公示、业委会候选人及资料公示照片6张,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投票权数的确定在选举办法中公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11、2015年1月5日确定首届召开业主大会时间的横幅照片2张,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12、2015年1月6日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专有面积以及确定投票权数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13、2015年1月19日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通知,证明业主委员会选举公开、公正,未剥夺原告的参与权;14、2015年1月21日召开业主大会并发放选票1101张,宣读选举办法、业主规约、章程、议事规则四个文件,政府代表汤瑛就选举工作作现场指导,现场照片4张,录音材料,证明筹备工作公开、公正,得到政府代表指导、监督;15、2015年1月21日原告在小区内粘贴的告业主书,证明原告抵制筹备工作及否定业主大会选举结果,反对召开业主大会;16、翠竹社区选举通知,证明不记名投票有效;17、2015年2月12日《桂林晚报》刊登的万正公司24#楼交房通知,证明24#楼97户属于c区范围,首届业主大会召开时尚未交付使用,不属于本次选举范围;18、尚无建筑物的d、e区现场照片,证明d、e区的规划建筑面积目前尚无建筑,不能列入专有总建筑面积计算投票结果;19、照片23张,证明2015年1月25日,小区广场召开业主大会,现场投票、唱票、计票、统票,南门街道办派出7人进行监督指导,全程进行唱票、验票、计票、统票工作,筹备工作公开、公正,选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政府指导、监督;20、2015年1月26日公示《选举结果》照片3张,证明选举结果公开、公正,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21、2015年1月21日原告在小区内粘贴“告业主书”,证明原告在小区传播第三人违法通告,对第三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22、《万正业委会成立过程:筹备、选举、备案证据材料目录》1本,证明业委会在政府指导、监督、协助下成立业委会依法依规。

经原告申请,证人唐某出庭作证,证明第三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并未召开。

经过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1、2无异议,认可被告具有相关法定职权;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中的备案申请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中只有业主投票数,看不出是否达到双过半要求,被告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会议记录及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应有社区和街道办参与,从程序上应有社区和街道办盖章确认,但这个没有,被告均没有对此进行审查。会议记录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写明社区主任参加,街道办没有参加,但没有社区盖章进行确认,也没有政府部门人员签名。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证据筹备组人员名单公示、业主大会筹备公告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有意见应在当初提出异议,认为业委会选票、通知和本没有关联性;对选举开票现场记录无异议;对联合声明的合法性不认可,业主应向社区提出,原告没有职责收取联合声明。对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告知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备案申请书、申请备案的批复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说计算方式合法。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不认可。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不予确认,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参加,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对证据3成立申请书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发生筹备组成立之前,公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召开筹备工作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6中的签到表,首次业主大会没有召开直接到业委会,筹备工作会议中参加人员有翠竹社区,并非政府部门,原告代表也不是筹备组公布的执行董事,原告没有派出委托函,物业没有委托函且不能代表建设单位,公示照片真实性认可,但筹备组组成违法,没有规定由政府担任组长,被告没有派代表参加筹备组,筹备组有原告名字,但原告并未收到通知,也未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筹备工作公告没有业主公约或其他规则等相应内容;对证据7、8真实性认可;对证据9的合法性不认可,只有社区主任在场,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参加;对证据10无异议;对证据11真实性认可,但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12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但筹备工作违法;对证据14有异议,选举办法、业主规约、章程、议事规则需经过投票才能通过,其违法没有法律效力;对证据15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6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7、18、19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0,选举本身不公开不透明,不认可其合法性;对证据21不认可,业委会选举是违法的;对证据22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备案审查。

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