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联合声明,有101户业主签名表示从未参加首次业主大会、没有投票选举业委会委员,证明本次业主大会召开和业委会选举投票有弄虚作假的现象;9、项目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桂林市城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批准的“万正·城市风景”房开项目(即本项目)规划上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物业管理区域总户数是1782户,总规具有产权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216153平方米,无论是投票户数还是投票面积上本次选举均未达到《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户数和面积过半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业委会的选举结果是不合法的。 被告桂林市象山区土地房产工作局辩称,一、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提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排斥其参与筹备工作理由不充分。依据如下: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首套房屋于2009年交付使用远超过两年,但至2014年9月,仍未见被答辩人依法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2、2014年9月,业主联名申请筹建业主大会,选举委员会委员,得到各相关部门答复后,于2014年11月27日在小区内进行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公告。3、2014年12月16日下午16时在小区二楼会所召开筹备会议。原告朱朝辉副总于2014年12月15日签收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的函,并派代表黄卫灵、物业邬秋媛参加筹备会议。会议确定了十七位筹备组成员,其中有原告执行董事陈幼明;二、原告认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不合法理由不充分。1、2014年12月16日下午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参加人员:社区王春芽书记和汤瑛主任、万正房开代表黄卫灵、物业代表邬秋媛、小区业主代表。会议由王春芽书记主持,会议审核了筹备组人员资格。会议决定筹备组长由业主陈秀全担任,被告、街道办及社区对其筹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会议还确定了筹备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2、业主大会筹备组共17人,由建设单位、业主、街道办、社区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4人所占比例实为筹备总人数的82%,满足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要求;三、被告认为筹备组已经确认了业主投票权数。根据万正公司提供的建成已交付使用的住宅业主清单,筹备组对业主身份及专有面积进行了确认,并在小区内进行了公示,投票权数在选举办法中进行了确定并公示;四、被告有证据证明选举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原告所说证据不足以说明被剥夺了投票权。每一张选票都经社区确认盖章才能有效,保证了每一户选票的唯一性,投票不是匿名制而是实名制投票方式。在投票过程中,因个别同志对实名制投票不理解,坚持要无记名投票,后来经社区书面同意才有无记名投票。2015年1月25日的业主大会,社区派出7名工作人员参加,对投票、唱票、验票、记票、统票进行监督和指导。大会还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选举办法和业委会章程等小区文件。现场统计结果:发出选票1101张,收回选票976张,其中弃权271张、无效票5张;得票情况:廖景荣655票、刘春友640票、胡建生541票、陈秀全647票、廖雪573票、王刚611票、王敦云517票、王远俊520票、余晓彬522票。原告对业主大会召开公告视而不见,不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不参与业主大会选举,属自动放弃权利行为;五、被告有依据证明选举结果总人数过半和专有面积总数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反之原告引用总规划数据作计算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1、原告在诉状中认可的有效选票700张,依据选举办法实际有效选票应为971张,目前按万正物业公司提供的建成已交付物业管理住宅业主清单,确认业主身份总人数应为1097户,符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按上述法规计算:实际971÷1097=88.51%已满足人数过半要求;按被答辩人主张认可的700户计算:700÷1097=63.8%也同样满足人数过半要求。2、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的规定,按本次业主大会选举范围公示已交付的1097户,所占总面积为137168.6平方米,满足专用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过半要求。按原告主张认可的700户计算也同样满足面积过半要求。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十六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结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告将规划中的项目总人数1782户、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216153平方米用来计算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预开发的d、e区目前还是块空地,不符合专有部分面积统计和为建筑物总面积的规定;六、被告认为对业委会申请备案的答复合法有效。被告的备案仅对业主大会的结果进行备案,不是登记审核批准备案,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征询原告的意见和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认为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答复,符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具有作出批复的行政职权;3、2015年2月11日备案材料,包括: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证明被告依法备案,材料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四项内容。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有证据证实原告提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排斥其参加筹备工作组理由不成立,相反是原告故意阻挠我小区业委会的筹备成立;原告认为筹备组成不合法的理由不成立,筹备组会议有翠竹社区书记、主任、原告代表黄卫灵、物业代表邬秋媛、小区业主代表廖景荣等共14人,会议结果报请翠竹社区、南门街道办、象山区土地房产局,均同意确定陈秀全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筹备组成员的名单公示期间也未收到异议;筹备组的成立符合法定程序,选举程序公开,选举结果人数过半、面积过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