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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斌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甲、吴斌、张某乙、赵甲某、杜某某、张甲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何某、张某乙、杜某某、张甲某致一人轻伤,张某甲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吴斌、赵甲某致二人轻伤,其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张某甲、吴斌、张某乙、赵甲某、杜某某、张甲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何某、张某乙、杜某某、张甲某致一人轻伤,张某甲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吴斌、赵甲某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斌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斌等人对陈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

辩护人余燎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王乙某有过错;2、被告人何某没有直接对王乙某实施殴打,情节较轻;3、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何某的朋友交了10万元,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其态度是积极的;5、何某没有邀约、指挥行为,不应区分主从。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斌辩解鸿运巷这次没参与,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意见无异议。

辩护人王晔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定性无异议;2、鸿运巷这次,吴斌没参与,不应负责;3、打伤陈某一事,是陈某挑衅引发的;4、吴斌主观恶性较小;5、吴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赔偿陈某损失;6、受害人王乙某有过错,吴斌是帮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表示愿意协商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岳民山、李琴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乙系从犯;2、张某乙主观恶性不大;3、自愿认罪;4、被害人王乙某存在过错。建议适用缓刑或在六个月内量刑。

被告人赵甲某辩解陈某一事事前没有商量,其没有动手,不应承担责任,对公诉机关其他指控意见无异议。希望通过赔偿,达成谅解,从轻处罚。

辩护人彭仕喜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陈某挑衅引发事端,有过错;2、赵甲某、吴斌等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3、对陈某一事,赵甲某没有寻衅滋事行为,事先没有商议、提议,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力;4、拉菲一事,何某起主要作用,应当是主犯;5、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希望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陈某的谅解书、户口簿复印件。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无异议。

被告人张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无异议。表示愿意赔偿,希望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杰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甲某没有寻衅滋事行为;2、作用小,是从犯,初犯,无劣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张甲某有皮肤病,需治疗;4、张甲某情节显著轻微。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了张甲某的病情证明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凌晨,陈某、张某丙等人在西华街巴州区卫生局门口吃宵夜时,与被告人吴斌、赵甲某、“玲珑娃”等人发生口角,因陈某与吴斌、赵甲某认识,后吴斌、赵甲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离开。但陈某又打电话挑衅赵甲某等人。同日凌晨2时许,陈某驾驶奔驰轿车将张某丙、李某送到巴州区“怡家宾馆”后,在巴州区土星街口看见赵甲某、吴斌、苟某(在逃)、伟娃子、李某某、“玲珑娃”坐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内,陈某停车准备问吴斌、赵甲某等人要做什么时,吴斌、伟娃子、苟某等人下车后用砍刀将陈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玻璃砍碎,将陈某从车内拖到地上用砍刀砍伤,造成陈某右手筋被砍断、全身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侦查中,吴斌亲属已代其赔偿陈某的损失,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证实公诉机关受案及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8日凌晨,我朋友张某丙给我打电话喊我到西华街卫生局口吃烧烤,……我到了没多久,虎娃子和赵甲某他们6个人开了一个小车到了烧烤摊位旁边,来了后赵甲某就跟我打招呼,问我怎么的,我说没怎么,就在这里吃个宵夜。赵甲某就问我们今晚上要爪子?把我当时整懵了,就问赵甲某什么意思?……然后就扯起来了,……。虎娃子说我酒喝多了,有啥子事情明天再说,说完他们就走了。吃完宵夜后,我送张某丙他们到怡家去,在路上我边开车,边给赵甲某打电话,问他们今晚上要做什么?……相互都在挑衅对方。说了几句赵甲某就挂了电话,我又给他打过去问他到底要做什么,又在电话里跟赵甲某扯起来了……。我把张某丙他们送到怡家宾馆后,一个人开着车从怡家往东华宾馆方向走,走了没多远,就看见赵甲某他们的车子在我后边,我就把车停了,把窗户放下去,准备跟他们说话。这时,虎娃子、赵甲某、苟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拿着刀从车上下来,到了我的驾驶位置旁边,虎娃子一刀就砍在了我的奔驰车窗子上,我当时就把头抱着,不知道是虎娃子还是其他人就把我从车上拖到地下去了,几个人拿着砍刀就在砍我,……。赵甲某、苟某、虎娃子砍我了的,其他我记不清楚。因为我认识他们三个,所以印象深。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辨认吴斌就是砍他的虎娃子,辨认赵甲某就是砍他的文娃子,辨认苟某就是砍他的小文娃子。

4、陈某车辆被砸照片,经被告人吴斌、赵甲某辨认无异议。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陈某的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同时公安机关将此结果告知了被害人陈某及被告人吴斌、赵甲某。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出院证明书、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受伤住院情况及被告人赵甲某、吴斌等人赔偿陈某损失,取得陈某谅解。

8、被告人吴斌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7日晚上,我和玲珑娃、张某甲、李某某、赵甲某、伟娃子、苟某等人在统领耍,走的时候玲珑娃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对我们说他有个亲戚在巴州区卫生局有事,说去看一下。因为当晚张某甲过生,我们就让他先回去了。然后玲珑娃开车,我们一起到了卫生局一个烧烤摊位,去了看见张某丙和陈某在那里,张某丙喝酒的时候把玲珑娃的一个亲戚骂了,但我们一看都认识,就没说什么,我还让陈某早点回去,明天酒醒了再说,然后我们就走了。在车上的时候,赵甲某接到了陈某的电话,陈某在电话上挑衅赵甲某,问我们要爪子,……陈某跟着又把电话打过来,又问赵甲某要爪子,赵甲某在电话里跟陈某说翻脸了,又把电话挂了。赵甲某说陈某他们在怡家宾馆那边组织场合,我们去整他。然后我们一车人就去了,……在小街子口,碰到陈某开着一辆奔驰车,他看见我们的车后,把窗户摇下来问我们要爪子?伟娃子提着刀就冲下去了,赵甲某、我、李某某、苟某也拿着刀下去砍陈某去了,……伟娃子下去第一刀就砍在车门上,然后把车门拉开了,把陈某从车上拉下来,……我们都动刀砍陈某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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