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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斌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涛娃子,男,1984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涛娃子,男,1984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花丛镇。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斌,小名虎娃子,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吴家河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5日被抓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晔,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1990年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龙泉丽都。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14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罚金13000元。201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甲某,小名文娃子,男,1990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磊娃子,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民山,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琴,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小名二娃子,男,1991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甲某,小名张二娃,男,1992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水井街,现住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2014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杰,男,生于1964年6月17日,汉族,巴中市巴州区司法局退休干部,现住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150号。系被告人张甲某之表叔。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张某甲、吴斌、张某乙、赵甲某、杜某某、张甲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余燎、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吴斌及其辩护人王晔、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岳民山和李琴、被告人赵甲某及其辩护人彭仕喜、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张甲某及其辩护人杨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8日凌晨,陈某、张某丙等人在西华街巴州区卫生局门口吃宵夜时,与被告人吴斌、赵甲某、“玲珑娃”等人发生口角,因陈某与吴斌、赵甲某认识,后吴斌、赵甲某、李某某(已判刑)等人离开。但陈某又打电话挑衅赵甲某等人。同日凌晨2时许,陈某驾驶奔驰轿车将张某丙、李某送到巴州区“怡家宾馆”后,在巴州区土星街口看见赵甲某、吴斌、苟某(在逃)、伟娃子、李某某、“玲珑娃”坐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内,陈某停车准备问吴斌、赵甲某等人要做什么时,吴斌、伟娃子、苟某等人下车后用砍刀将陈某驾驶的奔驰轿车玻璃砍碎,将陈某从车内拖到地上用砍刀砍伤,造成陈某右手筋被砍断、全身多处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侦查中,吴斌亲属已代其赔偿陈某的损失,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2、2014年7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吴斌伙同李某某(已判刑)、苟某商议在巴州区鸿运巷赵乙某开的游戏厅强行收取保护费。2014年7月7日21时许,李某某、张某甲找鸿运巷游戏厅老板赵乙某谈收取保护费的事宜,遭到赵乙某的拒绝,并发生纠纷。随后,李某某、张某甲与王鑫(已起诉)、锐娃子(在逃)等人手持木棍、钢管、马刀等器械在赵乙某游戏厅外,殴打看店的赵乙某、纪某、王甲某、赵丙某等人,将游戏厅卷帘门砸烂,并造成赵乙某等人不同程度的受伤。经法医鉴定,纪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赵乙某、王甲某、赵丙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3、2014年10月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何某、赵甲某、张甲某等人在巴州区红碑路西龛段拉菲国际娱乐会所“卡涩”包间喝酒。期间,何某因琐事与拉菲娱乐会所的服务人员发生纠纷,被保安王乙某制止,何某遂与王乙某发生推搡,其背部被王乙某打了几拳。后在会所包间外通道处,何某、赵甲某、张甲某等人用拳头殴打王乙某,被拉菲娱乐会所的工作人员拉开。何某感觉在拉菲娱乐会所被打没面子,于是电话邀约吴斌带人前来帮忙,吴斌遂与张某甲、杜某某、张某乙前往拉菲娱乐会所。吴斌等人到拉菲娱乐会所后,与何某、赵甲某、张甲某在拉菲娱乐会所后门消防通道处将保安王乙某找到,何某指着王乙某对其余被告人说:“就是他。”并堵住拉菲娱乐会所消防通道后门,不让拉菲其他保安上前劝阻。随后,吴斌手持铁铲、杜某某手持胶凳、赵甲某手持皮带,张某乙、张某甲、张甲某等人赤手空拳对王乙某实施殴打,致使王乙某右侧坐股神经断裂、右侧股动脉、静脉断裂,左大腿肌肉断裂。经法医鉴定,王乙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陈某、纪某、赵乙某、王甲某、赵丙某、王乙某的陈述,证人韩某某、张乙某、文某、冉某某、扎某、吴斌某、张某丙、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同案参与人李某某、张某丁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伤情检查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被砸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出院证明书,病历资料,收条,领条,谅解书,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张某甲、吴斌、赵甲某、张某乙、杜某某、张甲某的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