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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6、201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荣都宾馆楼下,将刘士兴停放在楼下的蒙AM6581奔驰车玻璃用改锥撬坏,盗窃车内挂包里现金8000元,后将包扔在路边逃离现场,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

6、201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荣都宾馆楼下,将刘士兴停放在楼下的蒙AM6581奔驰车玻璃用改锥撬坏,盗窃车内挂包里现金8000元,后将包扔在路边逃离现场,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807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七里铺街荣都宾馆楼下,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807元。(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0月3日,其将车停放到宝塔区七里铺荣都宾馆门前,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发现车玻璃被砸,车内现金8000元及票据、证件等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七里铺荣都宾馆的人行道上,将一辆奔驰车玻璃撬碎,用铁丝钩将后座下方放的包从车内勾出来逃离现场。后在包里翻出8000元现金,其把钱拿上后,将包扔到路边,现金自己花了。

7、2011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宝塔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的人行道上,将冯某某停在人行道上的陕J00568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二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三条软中华烟,盗窃的烟酒卖掉,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二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价格为750元,三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95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2590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宝塔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的人行道上,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二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价格为750元,3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95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2590元。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0月18日晚上,其将车停放到宝塔区法院办公楼下的人行道上,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发现左侧后备箱玻璃被砸,车内两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三条软中华烟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法院办公楼的人行道上,将一辆越野左侧车玻璃撬碎,从背箱里盗窃了两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三条软中华烟。烟酒卖了后买毒品吸食了。

8、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市畜牧局院子内,将付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陕J25128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四瓶五粮液酒,四条软中华烟,后将烟酒卖给一个过路收烟酒的男子,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四瓶五粮液酒价格为4960元,四条软中华烟,价格为26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60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市畜牧局院子内,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四瓶五粮液酒价格为4960元,四条软中华烟价格为26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60元。(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1月13日晚上,其将车停放到百米大道市畜牧局院子内,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发现左侧车前玻璃被砸,车内四瓶五粮液酒、四条软中华烟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11月13日晚上,其一个人来到百米大道畜牧局院子里,其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车的左侧驾驶室车门玻璃撬碎,从背箱里盗窃了四瓶五粮液酒、四条软中华烟。烟酒不记得卖给谁了,卖得钱买毒品吸食了。

9、2012年2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旧银行渠旁边的名贵宾馆门前,将兰某某停放在陕A95M39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索尼DSC-HX100型照相一台,三条猴王烟,照相机在延安东关街给一个过路男子买了300元,三条烟自己吸掉,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相机价格为3540元,三条猴王烟价格为96元,被损坏的玻璃价格为300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市场沟旧银行渠旁边的名贵宾馆门前,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相机价格为3540元,三条猴王烟价格为96元,被损坏的玻璃价格为300元。(3)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2月24日晚上21时许,其将车停放到市场沟名贵宾馆门前,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发现左后玻璃被砸,车内一台相机、三条猴王烟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2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一个人来到市场沟旧银行渠旁的宾馆门前,将一辆长城哈弗车玻璃撬碎,从车内盗窃了一台相机、三条猴王烟。烟自己抽了,相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卖得钱买毒品吸食了。

10、2012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三期小区里,将冯某某停放在2号楼下的陕J60008号车玻璃撬坏,盗窃车内现金2万元,尼康110型照相机一部,惠普431-I377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尼康110型照相机一部价值2530元,惠普431-I377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869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789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