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来到市场沟秦宝肥牛火锅楼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改锥将韩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陕J66766车后备箱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一箱华山论剑酒一瓶五粮液酒,盗窃的酒被李联峰卖掉,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华山论剑酒一箱价格为1320元,一瓶五粮液酒价格为12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750。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市场沟秦宝肥牛火锅楼下,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华山论剑一箱价格为1320元,一瓶五粮液酒价格为12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750元。(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19日晚上23时许,其将车停放到市场沟秦宝肥牛火锅店楼下,然后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10点多,开车时,发现车后玻璃被砸,后备箱的一箱华山论剑酒、一瓶五粮液酒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市场沟秦宝肥牛楼下,看见一辆越野车后备箱里有东西,就将后备箱的挡风玻璃砸碎,从车里偷得一箱华山论剑酒、一瓶五粮液酒,卖得赃款用于自己吸毒了。 2、2011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七里铺公路管理站门口处人行道上,将冯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陕AA3848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软中烟二条,一个男式挂包,盗窃的软中华烟换毒品吸食,挂包被扔掉。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2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718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七里铺公路管理站门口处人行道上,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两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718元。(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4月22日晚上23时许,其将车停放到七里铺公路管理站门口,然后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开车时,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后备箱的两条软中华烟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七里铺公路管理站门口,看见一辆宝马车后备箱里有东西,就将后右侧的挡风玻璃砸碎,从车里偷得软中华香烟两条,一个男士挂包,包被其扔了,烟换毒品吸食了。 3、2011年9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联峰来到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27号楼下,将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陕D9071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盗来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东关街上一个男的,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00元,笔记本电脑因受害人提供的型号不全,无法鉴定。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丽景花园27号楼下,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00元,笔记本电脑因受害人提供的型号不全,无法鉴定。(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11日21时许,其将车停放到丽景花园27号楼下,去朋友家转,大约两个小时后,准备开车回家,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后座上放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丽景花园小区里,在27号楼下将一辆雪佛兰车右后玻璃撬坏,从车里偷得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将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了,卖得钱买毒品吸食了。 4、2011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金鑫大厦楼下中国银行门前,将冯某停放的陕JA0219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三瓶茅台酒,两条软中华烟,一部三星899手机,后将烟酒、手机在延安东关狮子巷给一个姓杨的男子换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三瓶茅台酒价格为5250元,两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三星W899手机价格为88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904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七里铺街金鑫大厦楼下中国银行门前,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三瓶茅台酒价格为5250元,2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三星W899手机价格为88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904元。(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17日19时许,其将车停放到七里铺街金鑫大厦楼下中国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就去吃饭了,吃完饭出来后,发现车右后玻璃被砸,后备箱内放的三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烟,一部三星W899手机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七里铺街金鑫大厦楼下将一辆越野车右后玻璃撬坏,从后备箱内偷得三瓶茅台酒,2条软中华烟,一部三星W899手机。偷的东西换毒品吸食了。 5、2011年9月24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局家属院内,将梁红升停放在院子里的陕AAR661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一箱1618五粮液酒,第二天将酒卖给一个收名烟名酒的男子,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一箱五粮液酒价格为74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50元。 被告人李联峰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的押解下对其在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局家属院内,实施盗窃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并拍了照。(2)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一箱五粮液酒价格为74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50元。(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9月23日下午16时许,其将车停放到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局家属院内就回家了,第二天中午12时许从家里出来,发现车玻璃被砸,后备箱内放的一箱1618型五粮液被盗。(4)被告人李联峰的供述,2011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其一个人来到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局家属院内,将一辆越野车玻璃撬碎,从后备箱内偷得一箱五粮液。后卖给了一个收酒的了,卖得钱买毒品吸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