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莊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并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军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