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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其租住在本市专诸村X号二楼北侧出租房,2013年10月13日下午1时许,其离家外出时将门窗都锁好的,至1时50分左右回家时,发现大门被人踹坏,屋内物品被窃。失窃物品有苹果IPAD一只,现金

(2)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实,其租住在本市专诸村X号二楼北侧出租房,2013年10月13日下午1时许,其离家外出时将门窗都锁好的,至1时50分左右回家时,发现大门被人踹坏,屋内物品被窃。失窃物品有苹果IPAD一只,现金(储蓄罐内的零币)五六百元,以及香水、鞋子、香烟等物。

(3)苏公姑(刑)勘(2013)3106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13时49分,公安机关对位于专诸村X号2楼的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8、2013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莊健至苏州市宝元弄X号,趁室内无人之机,采用攀墙上楼、撬窗栅栏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梁某家中人民币9300元及女式项链、男式项链各1根、戒指3枚。

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10月底的一天下午1点钟左右,其坐公交车到广济公园站,……走到附近的小弄堂内,找到一户二层楼的人家,……,经观察家中没有人,莊健就从二幢房子中间的夹缝爬到这户人家的二楼阳台,发现阳台和客厅中间的门是锁起来的,然后看见阳台和客厅中间有一扇窗户,窗户外面有铁栅栏,其就用随身带的起子撬铁栅栏,但没撬开,随后就用力把铁栅栏中间的杠杠撑大,然后从中间钻到卧室里面。二楼一共两个卧室,爬进去后就是个小卧室。其先在另一个卧室翻,在一个床头柜内找到一条女式项链、三枚戒指,在另一个床头柜内找到一条男式项链。随后其准备从一楼大门出去,但大门被反锁的,只能又回到二楼爬进来的那个卧室准备原路返回,这时其发现这个卧室里有很多现金,就一并偷了。当天自己背一个咖啡色的男式挂包,其把偷来的东西放在包里原路爬出来的,然后顺原路返回广济公园,随后回家。这次偷到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上有鸡心形的挂坠,一条男式黄金项链没有挂坠,三枚黄金戒指其中两枚上镶有白色玉石,一枚上面镶的是钻石,另有现金9300元左右,面值都是100元,直接散放在电脑桌抽屉里的。这些东西,在三天后的晚上路过金塘新村里面的一个金银加工店时,卖给店老板了,卖了二万五千元五百元钱。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莊健对2013年10月31日下午盗窃现金人民币9300元以及黄金首饰等物的地点即苏州市姑苏区宝元弄X号北侧卧室及位置进行了辨认。

(2)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其住在本市宝元弄X号,2013年10月31日晨8点15分左右,其出门时把房门、窗户全关好的,当天中午12点15分左右回家后,在一楼未发现异常,但发现二楼其女儿的卧室门被打开,房间里翻的很乱,其自己位于二楼的卧室也被翻乱,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民警到现场进行勘查,其估计小偷是从一楼爬上二楼阳台,然后进入家中的。家中被盗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钻戒1枚,黄金戒指1枚(戒面镶有和田玉和钻石),黄金戒指1枚(戒面镶有长方形的和田玉),黄金项链(连挂件)1根,现金人民币15000元左右(100元面值)。现金是放在女儿房间电脑桌抽屉里面的。戒指是放在其卧室的床头右侧上层抽屉里面的。

(3)监控视频截图证实,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0月31日下午在案发现场附近活动的轨迹、当天的穿着及随身携带的物品。

(4)苏公姑(刑)勘(2013)4131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1日12时42分,公安机关对位于宝元弄X号的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关于被告人莊健以其有罪供述系民警刑讯逼供、诱供之结果为由,提出自己并未实施上述第四至第七笔盗窃犯罪行为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莊健归案后,即对上述四笔盗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并带领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辨认,办案民警根据其供述以及对盗窃地点的辨认,调取了相关的报案笔录等证据。被告人莊健供述的盗窃时间、地点、入室手段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被害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其所供述的窃得财物的数量、特征、位置有被害人陈述、购物发票、外包装盒等物证予以佐证,足以证实上述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莊健以办案机关刑讯逼供、诱供为由进行辩解,其辩解的理由既无证据线索可予查证,亦无相关证据可予佐证,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因此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莊健提出在第八笔盗窃犯罪中,未窃得财物,系未遂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莊健归案后,针对该笔盗窃犯罪事实中盗窃的时间、地点、窃得财物的数量、位置等细节均有详细供述,上述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监控视频截图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该笔犯罪事实。被告人莊健以受到刑讯逼供、诱供为由进行翻供,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莊健入户盗窃8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777.56元以及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台、数码单反相机1台、黄金项链2根、戒指3枚等物。案发后,翡翠手镯2只、金镶玉挂件4只、翡翠牡丹挂件1只、松下牌摄像机1台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许某。其它赃款、赃物均已灭失。

另查明,被告人莊健因涉嫌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第八笔盗窃犯罪行为,于2013年11月9日零时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于2013年11月9日凌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8次盗窃行为,但进入看守所后,以沉默回应民警的提问。后在庭审过程中,其又辩解称自己只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笔盗窃犯罪行为,且第八笔系未遂,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四笔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被告人莊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7月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1年9月16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

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办案民警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莊健的归案经过、以及其对自己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和辩解的情况。

(2)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2011)平刑二初字第0126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监狱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莊健的前科、累犯情况。

(3)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莊健作案时系成年人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莊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777.56元以及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黄金首饰、数码单反相机等物品,具有其它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莊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莊健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量刑情节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莊健所窃部分财物因原物灭失而无法评估价值,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