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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凌晨在留园派出所供述如下: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到广济路第三人民医院那里玩,顺便也想偷点东西,于是就从医院对面的一条巷子进去,一边走一边看,后来看到一个两层

(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凌晨在留园派出所供述如下: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到广济路第三人民医院那里玩,顺便也想偷点东西,于是就从医院对面的一条巷子进去,一边走一边看,后来看到一个两层楼房,旁边是一个小卖部,其从楼梯上到二楼,看到二楼的一户人家钥匙就插在门上,就把门轻轻打开,确定里面没人后就进到房间里,这户人家就一个房间,其看到房间里的橱柜上放有一个深色的女式包,就把包拿下来打开找到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然后拿着这户人家的钥匙和偷来的钱离开了。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莊健对盗窃现金人民币2000元的地点即石灰南弄XX号以及窃得现金的位置进行了辨认。

(2)被害人何某乙于2013年11月9日下午的陈述证实,其住在本市石灰南弄XX号,最近一段时间连续失窃2次。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日上午,其陪妻子去医院看病,走时忘记把家里二楼房间门上的钥匙拨掉,门关上但是钥匙插在门上,等到中午二人回家时,发现家中被盗,失窃现金人民币24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共24张,钱是放在家里橱柜上面的一个黑色女式包里的里。因这次失窃财物较小,故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5、2013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莊健至苏州市姑苏区五爱巷X号二楼,以爬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柳某家中人民币10000元、价值人民币2880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蓝魔牌平板电脑1台。窃得财物折价合计人民币12880元。

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凌晨在公安机关供述:今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到专诸巷找人没找到,回家的公交车也没有了,就一边往家走一边寻找作案目标。走到一条巷子里面,看到一个两层小楼,就从楼梯上到二楼,发现那户人家的窗户没关,而且房间里面没有灯光,就从窗户爬到房间里面,看到其中一个卧室的橱柜门外面挂着一个女士挎包,包是打开的,包里面有很多现金。在另外一个卧室的桌子上摆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就把电源线拔掉,把电脑装在塑料袋里。又在这个卧室的床上看到一台黑色的PSP,把PSP也放在塑料袋里。后带着这些东西把大门打开,从大门离开了作案现场。偷到的现金有一万余元,面值都是100元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好像是东芝牌;一台黑色PSP(平板电脑)。这些东西在第二天卖给了胡某甲,电脑没有电板只卖了四五百块钱;PSP胡某甲说不值钱的,就直接送给他了。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莊健对盗窃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笔记本电脑等物的地点即苏州市姑苏区五爱巷6号二楼出租房及窃得财物的位置进行了辨认。

(2)被害人柳某于2013年7月22日陈述:其租住在本市五爱巷X号二楼出租房,7月22日晚19:30至21:30之间,家中失窃一台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项链、戒指、挂坠等,另外还有放在拎包内的10500元现金。当晚出门时是锁好门的,但窗户没锁,回家时门、窗都开着的,灯也被人打开了。

被害人柳某于于2013年11月9日陈述:2013年7月22日晚家中被盗物品,经仔细清点后为: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蓝魔平板电脑一台,其它项链、戒指、挂坠等物已经找到,没有被盗。

(3)柳某提供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包装盒、购买发票、蓝魔牌W19型平板电脑包装盒证实,被盗的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型号、购买日期等情况。

(4)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证刑鉴(2013)1605号价格鉴证意见书证实,柳某被盗的华硕牌A85EI321VD-SL/84FDDXX1型笔记本电脑鉴证价格为人民币2880元。

(5)苏公姑(刑)勘(2013)3069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7月22日晚10时13分,公安机关对位于五爱巷6号的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一组。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6、2013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莊健至苏州市石塔弄X号XX室,趁室内无人之机,采用硬扭挂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樊某家中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数码单反相机1台。

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供述称: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钟左右,其经过专诸巷时,转到一条弄堂里,看到一楼的一户出租屋,房门是木头门,上面挂了一个小挂锁,就用手将挂锁硬拉开,进去后看到是一个很小的房间,大约10平方米左右,其在房间内的一个帆布式的衣橱里翻到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台黑色的佳能数码单反相机,就拿着离开了。后把这两样东西拿到胡某甲店里卖了,卖了二千元。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莊健对盗窃笔记本电脑、数码单反相机等物的地点即苏州市姑苏区石塔弄X号一楼XXX出租房进行了辨认。

(2)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实,其与女朋友租住在石塔弄X号XXX室。2013年9月22日早上8点半左右二人离家时门是锁上的,有二道锁,一道是弹簧锁一道是挂锁。到了晚上20时左右回家时,发现挂锁的搭扣被人撬掉了,但弹簧锁是完好的。室内被窃笔记本电脑一台,数码单反相机一台及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3)苏公姑(刑)勘(2013)3102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3年9月28日20时13分,公安机关对位于石塔弄X号的被盗现场进行了勘验,并拍摄现场照片一组。经现场勘验,发现大门上的挂锁被拧断(拍照固定)。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以上事实。

7、2013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莊健至苏州市专诸村X号二楼,趁室内无人之机,采用踹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范某家中IPAD4平板电脑1台。

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莊健于2013年11月9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3年10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一二点钟,其到专诸巷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选了一户二楼的人家,那户人家外面的防盗门没锁,其把防盗门打开,直接用脚踹开里面的那扇木门,然后进入房间里面开始翻东西,在房间的床上看到一台苹果IPAD,就拿着离开了。后将IPAD卖到苏福路大润发旁边的一家二手手机回收店(胡某甲店),卖了700元。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莊健对盗窃苹果IPAD的地点即苏州市姑苏区专诸村X号二楼北侧出租房及窃得财物的位置进行了辨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