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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59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放,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李华,男,贵州省丹寨县人,与被执行人李放系父子关系。 申请执行人贵阳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丹执字第059号

申请执行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英(公司总经理)

执行人李放,男,贵州省丹寨县人。

被执行人李华,男,贵州省丹寨县人,与被执行人李放系父子关系。

申请执行人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丹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放、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放、李华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0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承担执行费171元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放、李华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系丹寨县工商联退休干部,有退休工资月5677.9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月提取被执行人李华在丹寨县工商联月工资中的4000元,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贵阳豪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0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承担执行费171元义务。时间从2015年9月起直至扣足18511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光军

审判员  任泉宁

审判员  任 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