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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与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王灵勇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企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和路阳光绿苑。 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企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中和路阳光绿苑。

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新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景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灵勇,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王村。

本院依据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执字第00300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元,现因扣划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美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