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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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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顺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117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王平顺。 委托代理人张国经、齐玉单,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逯守鹤,石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石行初字第00117号

原告王平顺。

委托代理人张国经、齐玉单,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龙、逯守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原告王平顺因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所作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平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经,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志龙、逯守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王平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王平顺应向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如下:1、行政复议告知书(石政行复(2014)134号);2、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3、送达回证;4、行政复议申请书;5、特快专递邮单复印件;6、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7、王平顺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律师证复印件;9、行政复议法。

原告请求确认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所作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书。具体起诉理由如下:第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是丘头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原告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丘头镇人民政府属于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辖区,但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系被告的派出机构,因此丘头镇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被告而非石家庄循环化工管理委员会。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第二,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既未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也没有具体告知原告应当受理的复议机关,属违法。

原告王平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石家庄市机构编制网文件;2、征求意见书;3、特快专递回执复印件。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请求驳回原告王平顺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如下:一、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答辩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答辩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答辩人于2014年7月31日收悉。经审查,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被答辩人应向藁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答辩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了“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的印章限期拆除通知书复印件,更能说明丘头镇人民政府属于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答辩人于2014年7月31日收到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当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被答辩人,程序合法。二、行政复议告知书不具有可诉性。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没有增加、减少、改变、免除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告知书不具有可诉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