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平顺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117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王平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收到王平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王平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7月3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收到王平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同日作出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王平顺不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所作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对王平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予受理而是告知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王平顺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该行政复议告知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在收到王平顺以藁城市丘头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丘头镇人民政府系藁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王平顺应向藁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对王平顺的申请予以告知,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1日所作石政行复(2014)134号行政复议告知。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平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