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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文红诉被告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马文红,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何春,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红诉被告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马文红,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何春,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红诉被告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文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红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