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2号 原告马文红,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个体。 被告何春,男,50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红诉被告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文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文红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