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浏执字第01869号 被执行人苏威。 被执行人邵静。 本院在执行央求执行人陈星红与被执行人苏威、邵静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威、邵静暂无财富可供执行。央求执行人陈星红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双方经协商,法制,法学,被迫达成和解协定。经本院合议庭合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2016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次执行顺序终结后,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能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李守荣 审讯员 沈伟武 审讯员 左 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